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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09 17:32:21 点击次数:1004


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9号,以下简称《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托给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具体如下:

  一、委托验收的建设项目范围为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由我厅完成审批,但按照《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其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权限已调整至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统一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项目所在地分类委托,其中县(市、区)项目委托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跨县(市、区)项目委托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

  四、环保部委托我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涉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仍由我厅负责。

  五、设区市环保部门按年度统一汇总上报辖区内委托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成情况。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权限如有新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同步调整委托验收的建设项目范围,不再另行通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250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