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苏环函〔2018〕151号
关于做好省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校核工作的函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的有效衔接,解决《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同意,决定开展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校核原则
校核工作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化生态空间管控,确立生态保护红线的优先地位,做好与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衔接,在充分调查论证基础上,对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进行补充、完善、优化、调整,生态区位和功能重要的区域必须纳入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规范管理。
(一)应保尽保。具有良好生态秉赋和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均应划入生态红线区域,逐步扩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范围,提升管控要求。
(二)依法调整。国家和省有明确法律法规要求的红线区域调整,必须取得相关批复后方可在此次优化完善中进行同步确认。
(三)功能稳定。不得随意对生态红线区域范围、功能分区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调整后生态红线区域面积不得减少,主导生态功能不受影响,不损害生物多样性,确保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
(四)占补平衡。对生态红线区域内存在已开发建设、丧失生态保护价值区块的,在调整时应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总面积不减少。
(五)统筹兼顾。既要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也为经济发展留下适度空间,促进资源、环境、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校核内容
校核以《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为基础,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区域增补,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补充纳入省级生态红线规划。二是校核完善,已纳入或部分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其全境(扣除已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部分)应纳入省级生态红线。三是范围调整,对现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部界线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四是名称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原名称的改变。
优化调整后的省级生态保护红线仍为15种保护类型,但不再设置一级、二级管控区,已纳入《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区域按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和办法进行管理,其余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按照相应区域类型的原二级管控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三、校核要求
(一)已纳入或部分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的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湖泊湿地等7类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应全境(扣除已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部分)纳入省级生态红线;
(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印发后,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对部分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依法进行新增、撤销、变更的,需在省级生态保护红线中作相应调整;
(三)面积相对较大、自然禀赋优越、生态保护价值突出,但尚未划入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需在省级生态红线中进行增补;
(四)现有生态红线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导生态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在省级生态保护红线中作相应调整;
(五)在划入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前,区域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生态保护价值的、已建设或规划国家及省重大工程的,需在省级生态红线中作相应调整;
(六)在生态红线区域内开展国防工程建设的,需在省级生态红线中作相应调整;
(七)生态红线区域所在地因区划调整、隶属关系变化及地名变化的,需在省级生态红线中作相应调整。
四、申报材料
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生态红线区域优化调整申请报告;
(二)优化调整论证报告;
(三)生态红线区域调整后的矢量数据(shp格式,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投影,1985国家高程基准)、主要拐点坐标信息(格式为度分秒,如:112°06′18″;30°14′38″)、区域图件(jpg格式,要求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下数字化成图,采用地图学规范方法表示,层次清晰,图式,图例、注记齐全;底图应包括行政区划界线、地表主要水系、水库、湖泊、交通线路、重要城镇等要素)及有关附件。
五、报送时间
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上述条件,组织对本地省级生态红线区域及其他重要生态保护区域开展排查梳理,在《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基础上拟定校核方案。有关申报材料于7月15日前报送我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27日
(联系人:厅自然处杨双健;联系电话:025—86266092,15366183123;邮箱:ysj@jshb.gov.cn)